关于施工使用材料与合同清单不符的问题(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清单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方法,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不符,该怎么办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关于施工使用材料与合同清单不符的问题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采购合同签订不规范建议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采购合约上该由总负责人签署,而我不是负责人只是这个业务是我在做和我有关,老板叫我签署,有问题没有
  2. 采购单位或招标单位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怎么办
  3. 关于施工使用材料与合同清单不符的问题
  4. 如何处罚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履约合同的行为

采购合约上该由总负责人签署,而我不是负责人只是这个业务是我在做和我有关,老板叫我签署,有问题没有

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看采购合同的内容条款。公司公章也可以啊,不见得非要法人签名确立商业合同。如果非要法人签字。建议不要代签。合同最终在纠纷过程中,是直接依据,如果合同签名人不是合同订立要求的法人,则合同无效,本身就有问题了。

采购单位或招标单位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怎么办

这个问题问的比较好。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题目提到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适用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不同于招投标法,两者有着一定的联系和补充,政府采购法要比招投标法相关法规要多,长而复杂,所以很多时候这两个容易让人混淆。

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二、政府采购中,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采购行为,那么工程的话还要遵循《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货物和服务遵循《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若为工程还可以参照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要约,当中标通知书拿到后,要约送达,《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不管政府采购还是工程招投标虽然没有建立合同,没有违约责任,但违反法规,采购人要受到行政处分和罚款,是采用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两种手段。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行为中,公平、公开、公正。

关于施工使用材料与合同清单不符的问题

谈几点,供你参考:

1、按合同有关要求,合同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当然也不能作为材料采购依据(应该说这是施工单位的失误)。

2、你所述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逐步确认施工内容,才进行施工,即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按照合同清单进行采购材料大量剩余,建议走设计变更处理(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提出的)。

3、报设计变更费用时,把用不到或是用不完的材料全部算进去即可。当然,处理过程要取得甲方的理解和同情,就好办多了。

如何处罚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履约合同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金证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关于施工使用材料与合同清单不符的问题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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