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世故36计口诀

混迹社会之必备的人情世故36计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人情世故36计口诀的一些知识点,和谈判36计解决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人情世故36计口诀
  2. 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
  3. 竞争性谈判开标时,因供应商缺席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该怎么办
  4. 口才三十六计

人情世故36计口诀

【第1计】施恩计:指的是当别人需要帮助时,我们不要计较自己的付出,多帮别人,人情就是财富,平时给别人的恩情多了,便是日后自己的福报。

【第2计】迂回计:说话不要太耿直,做人不要太直接,有的话不能直说,凡事看破不说破,点到为止,给大家都留个退路,留个面子。

【第3计】借口计:即使自己没有理由,也要强行找理由,找借口。明明是撒谎,也要装作理直气壮。

【第4计】旁敲计:说话沟通也学会拐弯抹角,言外之意。

【第5计】奖赏计:人生在世,“名”最为紧要。为了脸面,人可以“打肿脸充胖子”,不去尊重别人,谁会给你好脸。

【第6计】恭维计:想要搞好关系,一定要学会赞美。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多恭维他人,拍马屁。

【第7计】激将计:人越是在情绪激动的时候,越容易失去理智,在人际交往中如果你想要通过控制他人的情绪来致胜,可以使用激将法。

【第8计】贴金计:适当地往自己脸上贴金,把自己包装得更好,才会有更多的机会。

【第9计】遮羞计:有一些缺点或者缺陷,适当遮挡,这不是说我们虚伪,而是我们要把自己最好一面呈现出来。

【第10计】捧人计:穷人是人踩人;富人是人捧人。你会捧别人,相应的,别人也会抬举你。

【第11计】借光计:一个人光靠自己是很难起来的,要学会借光。

【第12计】圆场计:做人要懂得方圆之道,说话办事要会圆场。

【第13计】退让计:要学会退让,做人不要一味向前,有些事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你得理不饶人,虽然有理,但别人会觉得你得理不饶人;若占理了还想让,会让人觉得你心胸宽广,宽宏大量。

【第14计】自嘲计:可以拿自己开玩笑,千万不要拿别人开玩笑。一个能自嘲的人说明他是一个自信的人,幽默的人,有实力的人。

【第15计】观色计:察言观色,才能洞悉别人的内心真实意图。

【第16计】双面计:在人际交往中,唱红脸唱白脸很普遍,需要我们能够会调整控制自己不同面。

【第17计】恐吓计:人都是欺软怕硬的,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在适当的时候呢,可以用恐吓震慑住别人。

【第18计】洞察计:通过别人的语言、神情、行为等,洞察他内心真正的想法,洞察他的人品。

【第19计】把柄计:想要占据上风,掌握主动权,手里就得有点别人的把柄,这样你的腰杆才能挺直,才有谈判的资本。

【第20计】蒙蔽计:想要在竞争关系中占据上风,你就要懂得掩藏自己。这样别人在明我在暗,才能掌握主动权,否则如果你的什么事情都被对方知道的一清二楚,便非常被动。

【第21计】攀缠计:也就是用软磨硬泡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实也就是死皮赖脸。一个人呀,想要成就大事,脸皮就得厚脸皮,越薄的人越成不了事儿,大丈夫能屈能伸。

【第22计】钓鱼计:与人套关系,维护人际关系都需要耐心,这和钓鱼是一样的,到了该收网的时候再收网,不要急于求成。

【第23计】拆台计:怎样打消对方的嚣张气焰,你就要把支撑他嚣张的东西给它摧毁了,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拆台或者偷梁换柱,给他来一个釜底抽薪。

【第24计】许诺计:我们人都要讲究说到做到,诚实守信,所以当承诺别人时不要把话说的太满,给自己留点余地。

【第25计】应变计:要懂得灵活应对,根据情景场合不同找出应对策略,不要固守成规。

【第26计】装傻计:真正的聪明人都懂得大智若愚,难得糊涂。若时时处处想要表现出自己有多厉害,往往才是最傻的那个人。

【第27计】卖乖计:得了便宜还卖乖。

【第28计】露丑计: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上暴露一些自己的短处,可以让你这个人显得更加真实,让人觉得你更好相处,相反,如果一个人处处都想把自己表现的完美,这样的人没有人愿意跟他做朋友。

【第29计】反击计:面对尖酸刻薄的人,该反击时就反击。

【第30计】反语计:有的话正面不好说,不如反着说。

【第31计】抱团计:不要一个人孤军作战,要学会拉关系抱团,这样才能左右逢源,站住脚跟。

【第32计】示威计:给对方施加压力,让他无处遁形,树立自己的威望。

【第33计】下台计:当自己说错了话,做错了事,陷入错误尴尬境地时,不妨将错就错顺着台阶下。

【第34计】暗示计:用委婉的语气让对方知趣,驳人面子,点到为止,不要太过。

【第35计】谈判计:如何在争执和冲锋中占据上风?你要懂得谈判,谈判是一场耐心的较量,是一唱一和的较量。

【第36计】走为上计:情况不妙就及时止住,走为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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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

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竞争性谈判开标时,因供应商缺席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该怎么办

须按废标处理。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供应商必须满足3家,须按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把“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作为废标的条件之一,然后又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废标后的处理办法: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但如果是公开招标的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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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才三十六计

第1计营造气氛

1.笑话营造气氛

2.寒暄营造气氛

3.“闲扯”营造气氛

4.“微笑”营造祥和愉快的气氛

第2计幽默风趣

1.俏皮风趣,制造幽默

2.随意打趣,制造幽默

3.双关语制造幽默

4.巧用隐语制造幽默

5.妙用比喻,制造幽默

第3计赞美攻心

1.“雪中送炭”,赞美他人

2.投其所好,赞美他人

3.带点“关怀”,赞美他人

4.真心诚意,赞美他人

5.因人而宜,赞美他人

第4计正话反说

1.巧引话题,正话反说

2.将错就错,正话反说

3.欲擒故纵,正话反说

4.避实就虚,正话反说

第5计抛砖引玉

1.回环曲折,小话套大话

2.假话套实话

3.善意谎言,赢得共鸣

4.偶尔自嘲,维护面子

第6计以退为进

1.出奇制胜,以退为进

2.暗藏锋锐,以退为进

3.“反客为主”,以退为进

4.逆水推舟,以退为进

5.回避锋芒,以退为进

第7计把握时机

1.灵活变通,把握时机

2.见缝插针,把握时机

3.捕捉露洞,乘虚而入

4.偶尔沉默,迅速反击

第8计讲究次序

1.讲究节奏,才有次序

2.注重先后,才有次序

3.主次分明,才有次序

4.条理分明,才有次序

第9计迂回兜圈

1.以彼事论此事

2.适时远离话题

3.偶尔保持沉默

4.话不说尽,留下悬念

第10计啰嗦糊涂

1.反复强调,加强语气

2.多次重复,加深印象

3.装疯卖傻,取得优势

第11计冷嘲热讽

1.大声重复错误话语

2.多次肯定错误观点

3.对着事实说假话

4.拿出证据,力装不知

第12计指桑骂槐

1.假装不知,极力批评

2.谬上加谬,歪理歪推

3.明知故问,力求解答

4.故意批评无辜之人

第13计善套近乎

1.开口“老乡”,进门“知己”

2.“缓冲法”拉家常

3.从对方感兴趣的开始

4.多说顺耳话

第14计逼人就范

1.画地为牢

2.就势反问

3.引人入洞,及时反击

第15计嘘寒问暖

1.家常话套人

2.好话不明说

3.偶尔幽上一默

第16计委婉拒绝

1.诱导式拒绝

2.两可式拒绝

3.搪塞式拒绝

4.刺激式拒绝

第17计巧言善辩

1.偷梁换柱,移甲作乙

2.以柔克刚,以静制动

3.颠倒是非,咄咄逼人

4.避弱论强,发挥优势

第18计旁敲侧击

1.调动眼泪,苦苦哀求

2.自言自语技巧

3.前紧后松的技巧

4.巧用亲朋,拉拢"管家"

第19计引人共鸣

1.因人而宜,产生共鸣

2.话题投机,引人共鸣

3.就事论事,亲近主题

4.转变自我观点,服从大众

第20计圆场有术

1.吉言抚慰打圆场

2.扬长避短打圆场

3.自圆其说打圆场

4.通达求变打圆场

5.和"稀泥"打圆场

第21计以情动人

1.质朴语言动人心

2.情理交融动人心

3.消除防范动人心

4.声情并茂动人心

5.直抒胸臆动人心

第22计以矛攻盾

1.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2.穷追猛打,以矛攻盾

3.引申归谬,以矛攻盾

4.使对方拥有好心情,矛盾不化而解

第23计从容不迫

1.先人一句,取得先机

2.以假乱真,故装糊涂

3.小声说话,以信服人

4.自信沉稳,以气夺人

第24计巧用比喻

1.将抽象问题通俗化

2.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3.说也要“赶潮流”

4.引用俗语

第25计循序渐进

1.理清头绪,变被动为主动

2.由浅入深,步步为营

3.推波助澜,步步升华

4.求同存异,由远及近慢慢深入

第26计借题发挥

1.巧妙迂回,借题发挥

2.指桑骂槐,借题发挥

3.侧面入手

4.转换话题,征服对方

第27计一唱一和

1.设置悬念,激人询问

2.没话找话说,“独角戏”要对方一起来唱

3.让对方多讲,以“游说”自和

第28计晓之以理

1.以暗示代直言

2.以心换心,理解动人心122

3.妙言辞,启人心扉

4.寓理于例,切莫泛泛而论

第29计调解之道

1.巧表心,幽默化干戈

2.“弯着舌头”化解矛盾

3.调解中批评技巧

第30计贬低自己

1.放下身段,自我解嘲

2.适当时机说适当话

3.用缺点显示与众不同

4.故意拿自己开玩笑

第31计巧言批评

1.先赞扬后批评

2.心念他人面子

3.忠言不必非要逆耳

第32计说服有方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软磨硬缠说服人

3.情理交融说服人

4.迂回隐避说服人

第33计激将有术

1.用高帽赶鸭子上架

2.或佯装不信,使人吐露真言

3.巧用"逆反心理"激将术

4.先知将,再去激

第34计谈判策略

1.随机应变,力挽狂澜

3.步步为营,逐渐引诱

4.退一步,进两步

第35计抬高他人

1.赞美他人,取得好感

2.切合实际,抬高他人

3.暗中带花,抬高他人

第36计反唇相讥

1.绵里藏针,反唇相讥

2.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3.针锋相对,反唇相讥

好了,关于人情世故36计口诀和谈判36计解决办法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毕业后要懂得的人情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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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佚名
    时间: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