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有谁能推荐下

席志国 民法总则 中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评析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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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如何在《民法总则》的框架下计算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
  2. 民法总则草案是以什么为制定基础的
  3. 国内民法总论谁写的比较好的,有谁能推荐下
  4. 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民法通则还有效吗

如何在《民法总则》的框架下计算普通及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及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下面结合该条对本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界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它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对于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的请求,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享有实体权利,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事由的约定无效。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法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可变性,可以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三,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也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通常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以下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交往增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加快,特别是在当时计划商品经济制度下,加强经济核算、尽快了结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稳定社会关系的需要。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平衡权利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利益。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发生着新变化,各类经济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情况。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还存在着权利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力保护,或者害怕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匆忙起诉导致败诉,导致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义务人违背诚信利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不利于建设诚信社会。司法实践活动中普遍反映,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对民事主体的要求更加严苛,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权衡社会利益,有必要适当延长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应延长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建议。与世界各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相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也较短。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关系,构建诚信社会,并兼顾与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规定的有机衔接,本条规定了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优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而适用。本条第1款“法律另有规定的”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属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这些规定优于本条所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而适用。如合同法第129条、保险法第26条分别规定了四年、五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其优于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适用。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本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权利人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很长时间才知道,导致诉讼时效起算很晚,这使财产利益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况,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所以,本条规定了不论权利人什么时候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如果适用本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七年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也就是说,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无论何时起算,届满之时应是权利被侵犯的二十年之内。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条件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请求权时开始计算。本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从该规定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才具有必要性;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害,即使权利人误以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予以保护。

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如果权利人客观上受到了损害,但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就不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该开始计算。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应指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因其自身过失而未知情,在该情形下,法律推定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所谓“合理注意”,是指以普通谨慎人的标准衡量权利人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同时还应考虑权利人的主观心态、智识能力等主观因素。

三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如果在权利人不知义务人的情况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人民法院会因该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而不予受理。如果权利人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查询到义务人,则很容易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应注意的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的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对该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二,这里的“特殊情况”,一方面即使考察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等可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事由后,仍然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另一方面需要考虑权利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主观上无过错,且有正当的理由。第三,人民法院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更好的实现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衡量。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延长。第四,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例如,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二者都具有及时确定法律关系的目的。但是,二者具有以下不同:一是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的保护其民事权利,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二是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但不能主动适应诉讼时效的规定。三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则可以中止、中断或延迟。

2.法院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应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从严掌握,着重审查权利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会违背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以上仅供参考)

民法总则草案是以什么为制定基础的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10条。

国内民法总论谁写的比较好的,有谁能推荐下

楼主你好目前市面上比较流行的有以下几种类型的民法总论

1、寄生型民法总论,即与砖头书放在一起写的,魏振瀛主编、王利明主编的为代表,这类民法总论没有可以看的。

2、大同小异型民法总论,这类以刘凯湘、郑云瑞等为代表,写的比砖头书好一点,但是大同小异,且都比较薄。适合初学者看。

3、全书型民法总论:这类民法总论以李永军、龙卫球为代表,写的民法总论很厚,资料丰富,适合作为资料查阅以及深入学习阅读。

4、耳目一新型民法总论:王泽鉴的、大村敦志的、徐国栋的、彭诚信与李建伟合著的民法总论为代表,里面很多新观点新思维。

5、海外型民法总论:一类如《德国民法总论》、《法国民法总论》、等,这类强烈不建议一开始就看。具体想要怎么样的可以

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民法通则还有效吗

你好,

尽管《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的编纂,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但是《民法总则》的实施,并不代表着《民法通则》的废止。2017年第66号主席令中,只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没有明确同时废止《民法通则》,且在《民法总则》中也只是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没有废止《民法通则》。因此,《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将在一段时间内并存共用。

在并存共用的阶段,对于两法均有规定的内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但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两法均未规定的事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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