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认为法术害人是严重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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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为什么古代认为法术害人是严重犯罪呢和为什么不建议学法术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道法课听课评语和建议
  2. 残疾的人学法术会不会绝后
  3. 学法律的为什么叫律师,为什么不叫法师
  4. 为什么古代认为法术害人是严重犯罪呢

道法课听课评语和建议

道法课是一门综合性课程,既有学术理论,也有实践性,因此,学习道法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议学生在听课时要仔细认真,及时记录重点知识,并加以复习;及时反思,将学习的知识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做到知行合一;还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学习习惯,制定学习计划,坚持不懈,以便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残疾的人学法术会不会绝后

看你学的是什么教,道教正统的法术帮助人的是不会影响得,如果学…绝教,不管你有没有后代都会让你绝后。

学法律的为什么叫律师,为什么不叫法师

首先纠正你的说法,不是学法律的都叫律师。学法律的人,有的当了法官、检察官,有的到大学当了老师,有的到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有的和专业没有什么关系……只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人,才叫律师。

法律这个词我们很熟悉,在历史上,有时称为“法”,有时称为“律”,为什么后来的“律师”不叫“法师”呢?我肤浅的理解是这样的:

第一,法师,是指精通佛典的高僧,它的出现应该比律师早。就像一个人计划养四个孩子,分别取名“振兴中华”,但第四个孩子出生前,“华”字已经被邻居用了,他就不能重复。这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

第二,法,其本义是公平如水,它是对法律本质特征的揭示,具有抽象性、系统性、深刻性,相当于“纲”;而律,指法律、法令,是“法”的表现形式,相当于“目”。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而不是法律理论工作者,所以叫律师而不是法师。

这是我的感性认识,欢迎指正。

为什么古代认为法术害人是严重犯罪呢

在中华法系中,法术害人称为“蛊毒魇魅罪”,这是早已确立的一般刑事犯罪。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很早就有“造畜蛊毒”和“魇魅”二项罪名,因为这二者都是用旁门左道等邪术害人,因此这种犯罪被列入十恶中的“不道”。

以清代为例,关外时期,崇祯九年,即崇德元年(1636)颁诏大赦天下时,将“蛊毒魇魅”正式列入“十恶”。魇魅满文原档中写作“fadambi",意为“使法术”。

那么到底什么是魇魅呢?《唐律疏议》说:“蛊有多种,罕能究悉,事关左道,不可备知。”至于“魇”是指对所憎嫌人,“或图画形象,或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系手缚足”。“魅”指“或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或咒或诅,欲以杀人者”。总之,“魇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由于在清代社会中用此术害人很普遍,因此处罚也比较严厉。

崇祯十一年,即崇德三年(1638)刑部处理了一件贵族亲属间的“魇魅”案件,就属于此例。

“岳托贝勒新福晋诉其大福晋于刑部:言大福晋召我至其家,曰:‘将头靠近,’遂按我头,拔取一发,于是我不食其饭与肉,还至室,令塔尔布曰:‘尔去,福晋取我一发,尔索回给我,不与,我必控诉。’塔尔布曰:‘若出此言,尔首领不保矣!’遂去竟退缩不还报。因遣我之两包衣妇人往索之。大福金亦遣其两包衣妇人威胁我曰:‘适见尔发上有虮子,为尔捉之,误摘尔发,已于尔面前掷之矣,留尔发何为?若声言此事彼此俱不便。’……经刑部审讯之,“两次遣人相胁,从魇魅之术拔取新福金之发俱实,······众议此系魇魅,断无生理,因论死。”

由以上事例可看出,岳托大福晋拔出新福晋一根头发不还,即被刑部定为“魇魅”,诸王大臣覆议时也认为“此系魇魅,断无生理,因论死”。处罚够严厉的。

又据史料记载,凡是犯有“造畜蛊毒罪”及教唆犯处以绞刑。家属、里正,知而不纠者,皆流3000里,逢赦不赦。犯有魇魅罪各按谋杀罪减二等,如果施于至亲尊长处斩刑。

由此看出,刑罚苛刻为此罪处罚的一个特点。但是,即使这样,用法术害人仍然是古代社会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也是统治者所痛恨的一个方面,所以,此罪的确立目的就是稳定社会秩序。

关于为什么古代认为法术害人是严重犯罪呢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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