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古代亲属之间不得诉讼

直系亲属间为什么不能输血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为什么古代亲属之间不得诉讼,古人不建议诉讼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古念告,告不念古什么意思
  2. 古代有立案标准吗
  3. 为什么古代亲属之间不得诉讼
  4. 古代可以离婚吗

古念告,告不念古什么意思

你好,这句话的意思可能是:古代的诉讼系统强调口头陈述,所以“念”指的是口头陈述,而“告不念古”则表示现代的诉讼制度已经不再强调口头陈述,而是注重书面材料和证据。因此,“告不念古”可以理解为“告不再像古代那样重视口头陈述”。

古代有立案标准吗

先看看现代立案的法律标准,是指诉讼法律中,关于对哪些事件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由诉讼机关实施立案活动的规范。这是名词解释,若换成普通人更容易明白的话,就是说发现有违法或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认为有违法或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立案。

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简单地说,实体法就是规定何种行为会触犯什么罪名及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而程序法,则是如何走程序。

举个最为简单的例子,如发生了刑事案件,首先应是拔打110,可为什么不是先拔打120?因为程序上规定,凡是发生刑事案件后应拔打110,这就是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就是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程序。而立案,则属于程序法;立案标准,就是对立案这个法律程序所作出具体实施的准则,即用以规范办案程序。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

古代的“无讼”、“息讼”思想,使立案带有随意性

古代是否有立案标准?可以说,在二十世纪以前,我国历朝历代都没有制定过一部专门的程序法。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案件受理的标志。

以我国现行的立案程序看,立案要递交立案申请。而不予立案,也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实务中,具体的立案还包括多方面的标准,这里不一一列举)。“讼”原为《周易》里的其中一卦,上卦为乾下卦为坎。即互不交合,有分离之相,讼卦有争夺之意。

《说文》中认为,“讼,争也”。争讼为凶,是古人对讼的基本认识。因此,上至官府下至百姓都不希望“讼”。《论语·颜渊》更有追求无讼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据《苟子·宥坐》记载,孔子在鲁国当司寇时,就曾把争讼的父子抓了起来,并且三个月不开庭审理,也不去过问。到最后,当父亲的被耗得没了脾气,说这状我不告了。孔子听到后,当即就放了他们。

《苟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

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26年,而真正公布则是到23年后。在成文法还没有制定实施前,一直是沿用习惯法。这是传统的说法,就如同周朝的“刑不上大夫”,广义上可划入诉讼法,但历史上对于这种制度仍有争议。(《周礼》、《左传》、《尚书》、《孟子》、《史记》等,却又有着大量“刑上大夫”的记载)

《周礼·天宫·宰幸》六典刑典记载,“以刑百官”。《秋官·司寇》记载,“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记载,“公卿俱诛而祸作”。

“刑不上大夫”是否应有三层涵义?即包括“刑罚不上大夫”、“法律不上大夫”及“杀戮不上大夫”。如果从立案的角度上看,若“刑不上大夫”制度成立,则可理解为,对“大夫”这一阶层,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亦应不予立案。

古人把诉讼又称之为“狱讼”。按东汉郑玄的解释,狱、讼二字是各有所指。“狱”是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讼”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本质上即分别是现代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西周春秋时期,诉讼附有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认为是立案的条件

古代为达到无讼、息讼的目的,官府多采用拖延、拒收讼状、对告状者施加刑罚等手段。据《周礼·秋官·大司冠》记载,“以两造禁民讼,人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人钧金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

这段话的意思,是要求原告与被告必须同时到场。在提起诉讼时,须交纳相当于一百支矢的诉讼费,才给予受理。这在某种程度上,等于规定了立案起诉所必备的条件。

并且,原、被告双方都要求必须递交诉状,分别交纳三十金的诉讼费。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后,才算正式立案。之后,再将案件递呈朝堂安排审理。

在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但《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只是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而非诉讼法,立案条件及标准并未涉及。

秦、汉时期直至隋朝,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如《汉律六十篇》、《魏律》、《晋律》、《北齐律》、《开皇律》等,对于立案标准同样只字未提。通常的做法,是大案、要案等由官府主动立案侦查。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有一定的随意性。

唐代以后,中华法系更为完备,但仍没有一整套完整的立案标准

唐代《贞观律》、《永徽律》的出现,使中华法系更为完备,提出审慎用刑及罪疑从赦原则。但仍没有一整套完整立案标准。《唐律》虽没有立案标准,却制定了完善的诉讼制度。

唐朝的诉讼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即《唐六典》中的“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刑讯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秋冬刑杀制度及赦免制度。

与之匹配的,是唐朝中央司法机关的改革。将其一分为三,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统称“三法司”。三法司分别类似现代的“最高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唐代的立案,应该说执行机关还是主要围绕着“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些行为,采取主动立案。

中国古代法律,通常以刑法为主,刑法、民法、实体法、程序法混杂一起。直至1906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但是,尚未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因此,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诉讼法,也没有立案程序,自然就没有立案的标准了。

为什么古代亲属之间不得诉讼

古人把亲情看的重而且家丑不可外扬

古代可以离婚吗

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女子没有一点权力可言,在家从父,无父从兄,出嫁以后从夫,夫死从子。男女结婚不能见面,全凭父母之言,媒人之意。嫁的丈夫好坏只能听天由命,感情也处于从属地位,所谓嫁鸡隨鸡,嫁狗随狗,不能提出离婚,丈夫死后只能守寡。相反,男方要是对女方不满意,可以写一纸休书就可以打发女子回娘家去了,被休女子只能闭门不出,或以死明志。《孔雀东南飞》女主人公刘兰英被休以后,禁不住世俗的谴责,只能自挂东南枝了。礼教害人也!一般女子被休有七个理由,美其名曰七出:1,无子,结婚若干年不生育的,耽误夫家继承香火,休了。2,淫佚,不守妇道,或者浸猪笼,或者一指休书打发了。3,不敬父母,和公婆关糸不好者只能悄悄走人。4,囗舌,女子嘴不好,三只蛤蟆,四只眼的长舌妇不立身之地,5盗窃,女子手脚不利索,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的走人。6妒忌,心胸狭窄,好吃醋的人没有生存空间,只能一纸文书打发了,7恶疾,由于双方订亲之前,男女双方不能见面,女孑隐瞒某些疾病,男方可以给打发了。所以女子嫁到男方家以后,不管怎么不愿意也的强装笑颜,小心奕奕,战战兢兢过日子,因为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和小命完全掌握在丈夫手里。所以还是现在社会女子活的滋润,真是宏福齐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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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古代的亲属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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