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投标失败的原因有哪些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投标失败的原因有哪些以及投标律师不建议的原因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90%招投标均为内定,投标人应如何防范
防范招标人违规行为的相关对策
创新体制,健全制度
目前,多数地区都是由各自行业的招标办来实施监督,这样就形成了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现象。比如:交通部门有交通工程招标办,水利部门有水利工程招标办,各个系统的评标用的也是本系统的评委。这种分散管理模式的弊端已经逐步显现,有必要进行体制的创新,推行集中监管模式,建立起地区性的统一监管部门,制定一套适合各行业的监管办法,才能真正做到对各行业招标人的有效监管。
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达到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目前,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规范分散在各个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一些条目之中,有必要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个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使得对招标人的监督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投标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评委在评标时则无法获知电子投标文件为何单位的。建立计算机语音随机通知评委的系统,通知评委由电脑完成,最后参加评标的评委名单也由系统密封打印,使得在场人员无法知道有哪些评委参加评标,使得想事先与评委打招呼的人无机可趁。通过建立计算机评标系统,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全部导入该系统,由评委上机操作,对投标人价格的评审等复杂性的计算由电脑来完成。这样一是大大缩短了评标的时间,减少了评委的工作量;二是使评审变得更加客观,比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调整了不可竞争费用,在电脑屏幕上就会以红字显示,谁说情都无济于事。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
亮的。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投标人代表参与开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让群众来评判某项招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群众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是否做到了客观与公正,还可以监督现场招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
同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重视标后的质疑与投诉处理,通过对投诉的处理,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形成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三方相互制约机制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办在确定中标单位方面都有一定的权力,放大任何一方的权力都会引起腐败。《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定标决策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是,并不是说招标人可以随意确定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的定标权不能随意扩大。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受招标人的委托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不是没有约束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既然是招标人组建的,就要对招标人负责。通过评审,推荐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随意确定中标候选人。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
如何委婉拒绝招标人不参与投标呢
这种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投标是不能限定参与范围或者有排他性的。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但是可以从是否符合招投标所要求的相关资质或者报名条件的角度来委婉拒绝不符合条件的招标人。
投标失败的原因有哪些
从情理来说,不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存在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该予以赔偿。但从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而言,即使投标方放弃中标而给招标方造成流标,投标方也不会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招标方要求的投标担保在招标法并有相应规定),所以招标方过错导致投标人受到损失也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招标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都未对招标失败后过失责任赔偿进行界定,在说招标失败的原因很多,所以不好说。
请问干建筑招投标辛苦吗
是非常辛苦的。
在从事建筑行业招投标工作时,需要认真的学习涉及到建筑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政策,也要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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