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无罪辩护就怕检察院不认可怎么办(律师做无罪辩护是不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认罪)

宁波附近的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关于律师说无罪辩护就怕检察院不认可怎么办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建议不批捕女检察官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律师说无罪辩护就怕检察院不认可怎么办
  2. 法院为什么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3. 少捕慎诉最大司法解释
  4. 检察院的工作安全吗

律师说无罪辩护就怕检察院不认可怎么办

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是说服检察官,检察院能够作出不予批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是在审判阶段,律师跟检察官是对立的关系,律师的主要工作是说服法官,证明被告无罪,而不是说服检察官。

法院为什么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第一、量刑建议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中间环节,检察院的刑检部门承担起了“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两项重要职能。大家在信息网络上看到的所有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都是人民检察院。大家在法庭上看到的,身穿一袭蓝装,向法庭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的也一定是检察院的检察官们。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刑检部门的检察官享有法律规定的两项职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求刑权”和“量刑权”,即犯罪嫌疑人犯了什么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检察官们都必须责无旁贷的去考量。其中的量刑建议,就是检察官具体行使量刑权的具体体现。

第二、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之后,检察机关的量刑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已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所有检察机关尽量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所谓精准量刑建议,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罚要非常的具体、明确,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要不存在法定不予采纳的情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通过上面的法律规定可知,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要不存在法定不予采纳的情形,一般均应采纳。大家可以看一下不予采纳的那些法定情形,实务中很少有检察官会犯那些低级错误,因此,实务中的绝大部分案件,人民法院都会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

这就提示大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要抓住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机会,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就为自己争取一个可预判的判决结果。

少捕慎诉最大司法解释

最高检用实际行动作出了坚定回答:变革理念和措施,做好检察履职顶层设计。回顾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成立以来的司法检察实践,检察新理念已经悄然形成、润物无声,“少捕慎诉”理念正是其中之一。

司法实践呼吁落实“少捕慎诉”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内容之丰富、内涵之深刻,至今想起来依然令人心潮澎湃。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少捕慎诉”理念有了更直接的阐释——

“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最高检领导明确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进步,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势在必行、完全可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此表示赞同,“‘羁押应当是例外而非原则’,减少羁押是许多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

这样的理念其实早已潜移默化在检察工作中。记者从近两年最高检公布的数据中发现:

2018年,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分别上升4.5%和25.5%。

2019年,检察机关共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378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44154人,对侦查、审判中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取保候审75457人,较5年前分别上升32%、167%、279%。

这样变化的背后,铺陈的是“人民至上”的底色: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新期待,是司法实践呼吁落实“少捕慎诉”理念。

过去,司法机关主要通过严厉的刑罚惩治犯罪,追求高立案率、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判刑率。然而,在经济社会形势和人民群众的要求都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的新期待。

当前,轻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占据比例不断抬高,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其实,早在2019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的一场讲座上,最高检领导就已生动阐释了“少捕慎诉”理念。

在当天的提问环节,一位同学的问题很是犀利:法院、检察院强调服务大局,这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到司法公正?

最高检领导的回答从容不迫: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要求。我们的大局就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方说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站在法治的角度思考民生问题,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蕴含着满满的法治情怀,让民营企业家收获满满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时间刚迈进2020年,我们就面临着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此时,与全国人民一道同心抗疫,成为了全国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检察机关以快速的反应力不断引导全社会依法防疫。

纵使在最紧张的时刻,检察机关依然牢记“少捕慎诉”理念,办理案件没有“拔高”没有“凑数”。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有效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的同时,坚决做到了避免“一刀切”,机械司法和刑事打击“扩大化”。

2020年2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原来,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物流运输,共有100余名驾驶员在该公司名下从事物流运输工作。但王某向驾驶员支付运输费后,驾驶员仅能出具收条,无法在税务局抵扣税款。因此,王某想到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冲抵税款。随即,在符某介绍下,王某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税额共计9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案发后王某、符某全额补缴了税款,而且王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

“当时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综合考虑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数额不高、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承办人、吴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薛菁菁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了“少捕慎诉”理念,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结束被刑事追诉状态后,王某及时回到企业,在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还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乡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和诚意为防疫期间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

“少捕慎诉”不代表“不捕不诉”

万物生长总要经历时间的磨砺,“少捕慎诉”理念在落实过程中也有不同的声音。有人质疑,“少捕慎诉”是否放纵了犯罪?

对此,最高检的一位领导表示,“少捕慎诉”不代表“不捕不诉”,对严重犯罪仍要依法办案,该捕的捕、该诉的诉,决不含糊。

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多家民营企业虚开发票案时,对其中7位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等情节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帮助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案件中起主导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一家企业负责人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贯彻“少捕慎诉”,基层检察官还面临另一个考验:是否敢用、善用不起诉?如何确保做到依法批捕、依法起诉?

“修炼内功是关键,检察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办案。当然,检察官也要更有担当意识,不能为了避免别人议论就心存顾虑,不敢依法办案。”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昝凌霄告诉记者。

今年7月,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向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移送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昝凌霄是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调查了解后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危某是天津市某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仍进行了购买,并以5.51万元的价格出售,获利9500元。

“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产品使用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补偿。同时我们也调查了解到,在一年多前,危某的企业已经成为了被侵权单位的合法授权经销商,开展了销售金额1000余万元的良好合作。”昝凌霄告诉记者,综合案件情况,该院决定举行案件公开听证,邀请侦查机关代表、被侵权单位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并发表意见,最终对危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我们同时制发了检察建议,企业也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整改,并且将整改措施和效果及时回复了我们。”昝凌霄告诉记者,该案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的不起诉决定,避免了“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情况出现,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落实“少捕慎诉”理念向社会释放的司法善意。

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少捕慎诉’的提法和做法,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理念上发生的可喜变化:过去着重在有罪必罚,使有罪的人不致逃脱法律的惩罚,近些年来更重视防控冤错案件,体现了严防错罚无辜的司法观念。”张建伟教授告诉记者,通过注重刑罚手段与其他手段的综合运用,“少捕慎诉”理念有利于以多种手段促进社会和谐。

这样可喜的变化,是检察机关坚持更高的政治站位,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作出的历史选择,是对习近平总书记“着力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重要指示在司法检察工作中的深刻践行。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宏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捷对此评价说:“这决不是权宜之计,在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前提下,‘少捕慎诉’是社会治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一以贯之,久久为功。从理念提出到实践落实,一路走来,“少捕慎诉”理念不仅推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而且带动了“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释放了越来越多的司法善意,引领检察人积极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检察力量。

记者了解到,如今“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已然深深镌刻在全国检察人的心中,谦抑、审慎、善意的现代司法价值追求也体现在每一次检察办案活动中,成为每一位检察人的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切实保证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深知,理念变革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考验着行路人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正如张建伟教授所说,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光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还涉及侦查机关、调查机关的意愿,同步提升司法理念必不可少。“少捕”和“慎诉”都考验着检察官的本领,检察机关要因时因地加以落实,保障办案质量。

检察院的工作安全吗

这个问题,本人认为,不一定安全,要看这个社会的治安情况而定。

检察院的工作相对来说,是安全的。但是在检查院工作的执法人员和其家属,不一定安全。

因为安全和危险是相对的,如果执法人员威胁到某个危险人员的生命或者执法人员威胁到某个危险集团的利益,那么这个执法人员自己和其家人,都有可能因此带来生命的危险。

不过,现在的社会治安,应该是比较安全一些。

如果在乱世的社会,检查院的执行人员,就有可能更加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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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城区无罪辩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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