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讲的什么

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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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西方有哪些值得借鉴的法律
  2.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的什么
  3. 古代东西方法制文明有哪些异同呢,又有什么影响呢
  4. 古代中国与西方法制文明的异同与影响有哪些

西方有哪些值得借鉴的法律

西方有哪些值得借鉴的法律?

借鉴法律就是法理学上的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其中,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显得尤其重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就我们借鉴外国法律的原则。

移植他国法律时,应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事实上是放任的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如果我们全盘吸收,必然造成垄断,其结果必然是富人对穷人的压榨,容易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与经过工人阶级不断斗争升级版的资本主义法律,我们可以借鉴现代的资本主义有益的法律。移植他国法律时,必须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特别需要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兼容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属于事业,如果我们完全照抄西方的教育、医疗法律制度,可能就会产生混乱。

从本设问项下的内容看,城堡法、好心人原则,我们法律已经借鉴,其对应的是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制度在公法、私法均有体现;见义勇为制度在民法上有两个法条加以规定,即,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和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争论的是,见义勇为制度在公法上有没有体现?

作者认为,关键在于对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中的“他人”“受助人”的理解。“他人”与“受助人”不包括自己,这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免在主体上的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免在主体上可以是为了本人,而见义勇为不是为了本人,我们便称该行为为“义”。“他人”与“受助人”不包括自己,见义勇为人员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勇为”当然是“见义”。

“扭送”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扭送”他人可能造成被扭送人受伤。扭送人是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公法上,该责任也应当由被“扭送”承担;“扭送”属于紧急情形,被扭送人逃跑可能对国家、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从此意见上而言,扭送的救助对象包括国家与被扭送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何来刑事责任?

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常常引起争议,其根源由于对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不同。依法理,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不是法律人的标准,而是普通人的标准。西方国家因实行陪审制度,正当防卫认定比较宽松正是普通人的标准来判断;我国正当防卫由司法人员判断,如果司法人员不理解正当防卫的标准以普通人的观念为准,正当防卫必然难以认定。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的什么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以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流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基础课程。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过程的了解和掌握,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并体验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本门课程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现行西方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西方两大法系所蕴涵的理论特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古代东西方法制文明有哪些异同呢,又有什么影响呢

导语:

上古五大文明国家分别是古埃及、古中国、古印度、古巴比伦和古希腊,在这些文明国家中,有些发展比较成熟,但是有些随着发展逐渐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上古五大文明国家中有些已经出现了法制,其中古代东方法制以古中国法制为代表,西方法制则以古希腊以及其之后的古希腊为代表。

一、东西方法制来源上的不同

(1)古代东方的法制来源:

先说古代的东方法制,古代中国法制历史发展悠久,中国古代法制系统化理论化发展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而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之前中国其实就已经有了法制,但那时的法制还不够直接。

比如说周朝建立初期周公制礼作乐,不仅维护了统治秩序而且还巩固了等级秩序,把各等级的人们禁锢在本等级内部,不能做出僭越之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礼乐制度维护了统治者的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制。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瓦解,周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社会动荡不安,这一时期,私有制经济得到很快发展。同时,思想文化领域也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士阶层的崛起,教育的下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百家争鸣的出现,儒、墨、名、法、道、纵横、阴阳、杂、农再加上小说家,这就是后人称道的“九教十流”。

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有儒家和法家,儒家在汉武帝时期被尊为正统思想,汉武帝下令“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就一直在思想界占据着统治地位。而法家虽然没有像儒家一样被尊为统治思想,但是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统治中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中国古代一直实行的便是外儒内法,儒法并行。法家倡导法、术、势,强调加强君主权力,以权术驾驭百官。

(2)古代西方法制的来源:

古代西方法制的起源也是较早的,在中国古代百家争鸣的同一时期,古希腊地区出现了智者学派,他们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他们善于演讲,在古希腊风靡一时,但是苏格拉底却并不认同他们,苏格拉底认为不能只依靠自己心中所想行事,要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后来古罗马吞并古希腊,成为古代西方世界最大的帝国,自然也吸收了古希腊的思想。

古代西方世界的古罗马不同于古代中国大河文明,古罗马属于海洋文明,古罗马商业经济发达,人们崇尚自由的思想,古罗马奴隶制经济发达,属于贵族专制的国家,贵族在国家统治中占据着绝对的地位,平民在贵族的统治下生活困苦不堪。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平民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不断与贵族之间进行斗争,这一系列斗争不仅提升了平民的地位,而且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平民的法案。

二、东西方法制实践上的不同

(1)古代东方的法制实践:

古代中国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要指导思想,秦国以法家思想立国,但因为严刑峻法统治残暴,因此“秦二世而亡”,秦朝的统治只维持了十五年。之后的历朝历代统治者吸收秦朝灭亡的教训,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倡导实行以德治国,但是法家却依然为历代统治者所依仗,法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体。

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有言“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历朝历代都倡导依法治国。秦朝是古代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注重法律建设,在已经出土的文献中,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在湖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大量的秦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等,为研究秦代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汉承秦制,汉初的宰相萧何原本是秦朝的小吏,熟悉秦朝的律法制度,因此汉朝初期的制度,大多承接秦制。汉朝时期儒家被尊为正统思想,汉朝统治者为了笼络民心,推行儒家思想,但实际上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实行的是外儒内法,这也被以后历朝历代统治者所借鉴。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古代是封建君主制国家,皇权独尊,神圣不可侵犯,虽然法律建设发展较为完善,但是平民阶层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中国古代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是在实际的历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一说法明显是不切实际的。例如曹操“割发代首”就是这一说法不切实际的最好证明。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西方相比并没有居于绝对权力的地位,在皇权面前,法律仍然会屈服于皇权,皇帝掌握了最高的权力,在封建君主制国家,法制只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实现,法律只能是皇权统治人民的工具,这是东方法制与西方法制最大的不同。

(2)古代西方的法制实践:

反观西方法制,以古罗马帝国为例,古罗马原本是贵族奴隶制国家,平民被贵族欺压,贵族掌握这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绝对优势,并且贵族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平民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在后来的平民反贵族的斗争中,在平民的不断努力下,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维护平民利益的法律。

公元前450年左右,古罗马诞生了第一部成文法12铜表法,限制了贵族特权,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贵族的特权垄断,维护了平民的利益,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

之后随着罗马的不断兼并与扩张,罗马的法律也不断发展,罗马注重维护公民权利,因此罗马诞生了一部《公民法》。罗马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罗马帝国版图不断扩大,光明权授予的范围不断扩大,罗马《公民法》又演变为了《万民法》。

法律在社会中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与古代中国不同,古罗马是真正的依法治国,而不是靠君主权力来治理这个国家,西方的法制相比较古代东方法制来说要更加的完善。

三、东西方法制的影响

古代东西方法制都对世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古代东方法制倡导依法治国,但是因为儒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法家与儒家思想结合,是古代东方国家治理的主要方法,这在今天的中国也有很大的体现,虽然极力倡导依法治国,但是也继承了儒家思想,实行以德治国和以仁治国,以此来完善法制,而不是一味地盲目遵从法律。

古代西方的法治在今天的欧洲许多国家仍有体现,古罗马维护私有财产,法律体系发展相对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文明国家都比较完善,罗马法对欧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都从罗马法中吸取思想反驳封建主义。当今的西方国家大多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在国家统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今天的世界倡导依法治国,没有绝对的权力可以高于法律,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居于最高的地位,这都是东西方法治共同影响的结果。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以及历史的进步都有着绝对性的重大意义。

今天,人们的思想开放,不再像古代一样,被所谓的皇权至上以及君主权力所约束,人们已经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这是历史的进步,现在如果还有人妄想凌驾于法律之上,绝对会被发展中的历史潮流所摒弃。

古代中国与西方法制文明的异同与影响有哪些

古代中国的法制其实真正来说,应该叫做法制儒学化。

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在汉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首先把儒家的伦理纲常树立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和原则。最具典型的就是确立了所谓的“三纲五常”的法律地位。三钢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法律中规定了冒犯皇帝尊严的罪名有不敬、大不敬、诽谤、非所宜言、不道;还规定了危害皇帝安全的、权威以及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矫制、僭越、大逆不道等均体现了“君为臣纲”。汉律中还规定了“不孝”罪以体现“父为子纲”。而“婚后女子若有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行为中一种者,即可被其夫休弃”。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汉朝统治者将这些注入法律之中,视违反这些所谓伦理纲常之行为为犯罪。

法律儒家化还重点体现在适用原则上。具体说来,包括:尊老怜幼原则、亲属相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代表了统治者所谓的:“仁政”,体现了“尊老怜幼原则”。而法律允许亲属间互相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这正符合孔子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至于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由皇帝决定刑罚的减免与否。如此维护贵族官僚之特权,明显违背了法家“刑无等级”的原则。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还体现在司法制度的儒家化。例如在许多诉讼制度如告劾、逮捕、鞫狱、覆案方面均可以体现司法程序上的儒家伦理规范的特点。而真正在司法制度的层面上的重要举措在于“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和“录囚制度”。董仲舒认为“世衰道微,邪说暴行又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春秋决狱,把儒家思想内容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把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动机作为断案的依据体现了儒家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渗透。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点,它为政治上早熟的中国粗略地稳定了内政外交的格局和模式。

西方古代的法制,最典型的是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古希腊罗马法律,就其政治功能而言,法是不同社会集团共同遵奉的准则,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就其民事功能而言,法是私人事务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和仲裁者,与市民社会有着最密切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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