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法律形式(汉朝法律形式有)

判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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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是
  2. 汉朝的主要法律文件背后是何称为
  3. 简述汉代的法律形式
  4. 东汉法律解释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是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总的来说是:70或80以上,10岁或8岁、7岁以下犯罪,一般要减刑或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

时效是指法律溯及力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所谓溯及既往,是与不溯既往相对而言,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与判决时法律不一致时,适用哪个法律问题。

按照汉朝的法律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汉代审理案件已有时效问题了。

3、亲亲得相首匿(父子相隐)

《论与.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4、先自告者除其罪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员犯罪要先请示皇亲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判决。这一规定是使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受特权。

汉朝的主要法律文件背后是何称为

法律形式1.律2.令3.科4.比1.律.自秦以后,律成为封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汉代的律很多,如《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酌金律》,《左官律》等等.此外,与律相同性质的还有"沈命法","相坐法"等.

由于汉代的"律"是经各朝不断增益而发展起来的,四百年间基本没有进行过全面整理,因此,汉律的系统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比较严重,较为庞杂,这是汉代律的重要特点.

2.令.皇帝于律外发布的诏令.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汉朝法律最基本的渊源,它可以改变,补充以至取消某些现行的法律.

由于汉代的令是历朝皇帝随时,因人,国事发布的,因此,它有如下特点:一是汉朝令的数量特别多.到西汉末年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二是汉朝令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有加强封建司法的"廷尉挈令","狱令";有警卫宫廷的"宫卫令";有赋税征收的"田令";有祭祀礼仪方面的"祠令","斋令"等等;三是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汉朝的令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科.这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条文,叫"科条",又叫"事条".汉朝科的种类也比较多,西汉初有"宁告之科"'武帝时曾有"首匿之科",到东汉章帝时,已经是"科条无限".

4.比.这是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又称"决事比".汉朝的"比"是秦朝"廷行事"的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律无正条的,可以比附以为罪.但是由于"比"这种法律形式极为灵活,便于统治者任意断罪量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数量也越来越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简述汉代的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者同类典型判例处段

东汉法律解释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是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西汉末年,外戚王莽夺取政权,建立新朝。但王莽政权仅存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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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规定,有一种人就算杀人也不用偿命,我国如今也开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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