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十大怪顺口溜(济南有哪三大怪)

济南十大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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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七年级下册语文济南的春天知识讲解
  2. 济南市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3. 济南的简称是什么
  4. 济南安全管理十条规范

七年级下册语文济南的春天知识讲解

艺术大师罗丹说,生活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善于在生活中发现美,善于在不经意间品味美,善于在旁人都习以为常的景致中挖掘美,这是一个优秀作家慧眼独具的品质。

凭借着对“美”的敏锐感知,刘致福在《济南的春天》中,以优美的文笔,勾勒出了一幅绝美的济南春日图景,字里行间流露着的,是作者对济南春天的赞美,更是对济南这座城市的由衷热爱。

济南市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莱芜区、钢城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济南的简称是什么

济南简称“济”。济南市,简称“济”,别称“泉城”,山东省省会、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之一,解放军五大战区之一的北部战区陆军机关驻地,是山东政治、文化、教育中心,济南因境内泉水众多,被称为“泉城”,素有“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的美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史前文化龙山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截至2016年,济南辖7个市辖区、3个县。市辖区: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县: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济南安全管理十条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消防规划要求设置公安消防站(队),配备相应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志愿者消防站(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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