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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常识有哪些
铁路安全常识如下: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品、违禁物品。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旅客或托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时:在车站,安检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运输;在铁路安全常识列车上,则由列车工作人员通知乘警依法进行检查,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运输的,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检测证明时,铁路可以不予运输。站车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在车站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有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由送站亲友带回或放弃该物品;旅客拒绝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置危险物品或站车发现属于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品、违禁物品时,应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公安部门处理;列车检查发现的鞭炮、拉炮、摔炮、发令纸类的危险品应立即水浸销毁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其丧失危害力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是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限量携带下列物品: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必须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放烟花时要注意那些安全知识
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注意12点安全事项1、要选择合法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2、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和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3、严禁在禁放区和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4、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户外场地燃放;
5、除特殊说明外,不要手持烟花爆竹燃放;
6、不要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7、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要有成年人现场监护;
8、不要燃放摔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高的烟花爆竹;
9、不要向行人、车辆、房屋等发射、投掷烟花爆竹;
10、点...
青岛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原则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宴席、典礼时,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摔炮算烟花爆竹吗
算。摔炮也是烟花爆竹的一个种类。虽然表面上看摔炮很小威力也不大,但它同样是火药制作也会污染空气,而且还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摔炮和烟花爆竹虽不是一个类型,但同样是一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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