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野猪的上等毛皮,以及野猪皮入关的冷知识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清朝十大野史故事
10,清初恶政之首
我们都熟悉清初有个政策叫做“永不加赋”。但是其实清初恶政也很多。其中,“圈地令”被称为恶政之首。名义上,圈地令是将无主荒地赏给功臣权贵。实际上却是强取豪夺,强占民地。讽刺的是,每次发布圈地令,都会加上一句“以后无复再圈民地,满汉两便”,可没过多久又薅新一轮羊毛,完全忘了之前那茬。直到康熙年间,才发布一道“永不许圈”,才算圈完,是的,这时候,已经圈的差不多了…
9,段子手雍正的神回复
雍正是个段子手,经常有神回复。他回复一位官员的密奏时说,朕还不知道你什么德行?你以为朕瞎吗?(汝谓朕为盲耶?)这句话现在还流行
8,李鸿章和张之洞的谥号
古代皇帝或者大臣死后,会有专门的部门出个总结报告,是为谥号。古人都极为看中自己的谥号,清代时,文官最高谥号为“文正”,接着是“文忠”,在后面是“文成”,“文恭”,“文襄”等。有清一朝,共有八位大臣获谥“文正”,比如曾国藩。“裱糊匠”李鸿章“不太自信”,一直以为自己会谥“文襄”,而张之洞一直“乐观”的认为自己会谥“文忠”,结果最终李鸿章得了“文忠”,张之洞只谥了“文襄”。李鸿章一生充满争议,但其几十年殚精竭虑,勉力维系。谥文正亦不为过。
7,五阿哥永琪确有其人
乾隆第五子永琪,且给予的评价非常之高,说他自幼聪慧好学,能骑善射,精通满语、汉语、蒙古语,熟谙 天文、地理和演算法,并在书法、绘画方面也颇有建树,因此深得乾隆皇帝的喜爱可惜不久就病逝了。
6,试婚格格
清朝公主出嫁前,要选一名“试婚格格”,试婚格格先与准驸马云雨一番,然后回来报告马的技巧如何、耐力如何…等等,没问题了,真正的格格再嫁过去…
5,努尔哈赤
努尔哈赤是音译,意译是野猪皮。而皇太极,其实最初是黄台吉,“台吉”是对少数民族部落首领的一种称呼。
4,老朱家的独苗
清军入关后,肃清朱氏后人,30多万朱姓宗室几乎全部被杀,到康熙年间,为了显示皇恩浩荡,想找个朱家人善待一下,于是派人全国各地找。一番功夫还真找到一个。乃是朱元璋第十三子朱桂后人,名朱之琏。为什么他幸免?因为他祖上在崇祯年间在洪承畴仗下,一起降了大清,这才躲过一劫。到这会儿朱之琏金贵起来,被封为一等延恩侯。
3,一个女人,拯救了大清?
据《清史稿》,1583年,李成梁发兵攻女真阿台,努尔哈赤之父被抓,其父被杀。李成梁之妻“奇其貌,阴纵之归”。当然民间有说法是努尔哈赤与李成梁小妾有染。其实,李成梁不杀努尔哈赤,更可能是为了“养寇自重”,或者平衡其他女真势力。
2,慈禧的陪葬品
慈禧是历史上最“奢侈”的太后。在陪葬品上面,体现的尤为明显。据统计,慈禧的陪葬品价值至少一亿两白银。其中包括镶有大如鸡蛋珍珠的凤冠,当时就值1000多万两,光是棺中“填空”的珠宝就值200多万两。口含的夜明珠更是无价之宝。当时亚洲最大的军舰“镇远”,买价120万两,一个颐和园可以买25艘镇远,而慈禧的陪葬品可以买百艘“镇远”。所以,大清亡在哪里?慈禧是功是过?
1,同治、光绪、宣统的血光之夜
据清末老太监信修明在《老太监的回忆》一书中所述,清朝最后三位皇帝同治、光绪、宣统,在大婚之夜,“皆当皇后月事来临”,大姨妈来了,宣统(溥仪)大婚时,已经是民国1922年了。连续三位皇帝大婚遭遇血光之夜,连信修明也感叹,“其为命乎”,再结合清朝最后三位皇帝都没有子嗣,似乎真的是天要亡大清?
其实不是。清朝皇室喜欢近亲结婚,越到后期,身体越是不行,从前期康熙到乾隆,动辄儿女半百,后期每况愈下,都是近亲联姻带来的恶果。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野猪的一那些
野猪属非重点保护动物
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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