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专家建议上缴房产的问题,以及和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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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要房产还是现金好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这个问题。您所问的拆迁选哪种补偿,实际上是问拆迁应该如何补偿才划算,因此关于两种补偿方式阐述如下:
首先,房屋拆迁时,要钱或者要房子是补偿的两种方式。一般在征收补偿协议中都会提供这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
其次,二者在补偿上有何区别呢?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两种类型,二者在补偿方式上都包含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要依法经过房产评估程序,经过合法的评估后,依据评估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2)选择产权置换的,也是要经房产评估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房子的补偿和宅基地的补偿。农村的房屋是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设的,征收时不仅要补偿住宅,还要补偿土地。其中房子补偿标准是建筑重置成新价;宅基地的补偿,是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补偿标准是按照各地所属省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同时还包括搬迁费、院落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2)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农村是可以采取回迁安置的方式。第一,是产权置换面积的大小,按照法律原则是最低“套内拆一平还一平”。第二,农村迁建安置一般是平房换楼房,大房换小房,此时,对于不足部分征收时要予以货币补偿。第三,回迁安置时,会涉及到过渡的问题,对此,征收方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在交房前的过渡费。
再次,法律法规在产权置换中有怎样的特殊规范。
因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而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后,在实践中,两种方式分别有什么弊端。
根据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原则,无论是哪种补偿方式,都应该确保被征收人现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然而现实中,1)选择产权置换的,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约定3年交房5年过去都杳无音信;或者,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费与过渡费偏低或者支付一段时间后就不再履行了,被拆迁人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2)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瞬息万变,加上征收程序众多、涉及利益重大。货币补偿往往会评估的价值低,还有地方存在先拆迁后补偿,之后履行难落实的违法情况。
总之,房子拆迁,无论是选择要钱还是要房子,都要注意所得的补偿,最终是否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保障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只要能达到以上几点,选房子或要钱是没有实质差别的,至于是选房子还是要钱,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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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对于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一次性全额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各地规定不一,你公司在缴纳税款时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执行口。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但有些省(市)的税务机关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且各地规定不一,纳税人执行时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要求,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对于合同金额确定的,无论收取多少款项,何时收取,均按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计算贴花,合同金额不确定的,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否一次性全额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一般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安置房要交房产税吗
安置房就是动迁房,由于该类房产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所以这类仿佛的买卖除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还会受到当地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安置房的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但是安置房属于保障房,目前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动迁居民如果想要转让或者出租安置房,必须要取得房产证并且满三年。如.果三年以后房子不进行交易的话是不用缴纳房产税的,但是如果进行交易,那就另当别论了。
根据国家规定,安置房被分为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动迁建造的配套商品房,还有一类是因为开发房地站而动迁建造的商品房。
如果是第一类,被安置人是拥有对这套房屋的产权,但是规定在取得之后五年内不能进行交易。如果是第二类,这类安置房如市场上的一半商品房并太大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处理相对自由,
可以交易。第一类房屋交易的时间比较长,所以买家会由于市场因素的影响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安置房如果还没有定位,风险往往就会更大,所以这类房屋在购买时一定要签署一份买卖合同。
拆迁安置房属于居民居住房,所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居民对其进行出租,自2008年其就需要缴纳一定税金。只要个人出租房屋,不管有何用途,都需要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的基础上减半,房产税则按照5%进行征收,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的地块、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等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拆迁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
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东是否该缴纳租金税
从理论上说,凡事从事经营活动的都应该上税。房屋租赁也不列外。
但是,房东因出租房屋交的税,最后还是要加在租客的房费里的。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而房客申请的抵扣个税的税金要远远低于房东加在房租里税金。所以,房客也不要只想着沾个税抵扣的便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还是维持现状的好,相安无事,俩好各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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