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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对农民有什么利好
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对农民有什么利好?
这可是咱农民的重大福音啊!农村的土地更加值钱了,农民的身份更加令人羡慕了!今天是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了,会期七天。按照委员长会议的建议,这几天中,将要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历经三次修订,现在用的是2004年修订版。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法》再次修订势在必行。
综合各方消息,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相对农民有以下利好!
一是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内容。政府征地行为将有所限制,农民征地补偿有望提高!被征地的农民将得到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以往,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土地,以公共利益为名,可以无限制地使用土地的征收!这一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将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列举式界定,以“保证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将取消原来以计算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农民的承包地更加珍贵了!
二是有可能允许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过去,建设用地必须是通过政府征收成为国有土地才可以入市,《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将允许入市,征收集体土地有望直接按照区位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而地方政府不再挣中间差价!12月29日会议即将闭幕,让我们充满期待吧!静待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颁布!
城市划拨、出让和私有房产哪个值钱为什么
城市划拨土地主要是对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因公用事业发展需要而由国家直接划拨给建设单位的土地,如学校,医院,水电气,交通道路等。还有一种是城中村因拆迁而由国家划拨国有土地给村,由村集体安排村民自行建造的房屋。出让是国家对国有土地出让给房地产企业,再由房地产企业将建造好的房屋出售给购买者。或出让给民营企业用于工业,商业,文教,旅游等,这部份也属私有房产。题主说的私有房产是不是一种是向房地产企业购买而获得的住宅,一种是宅基地上的自建住宅。划拨,出让,私有房产出售,这三种哪种最值钱?最不值钱的是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因它未缴土地出让金,如要出售,房主就少了这部份房款收入。最值钱的是从房产企业中购买的一线城市,地段好,学区房等有优势明显的房屋,因它体现了房屋市场价格的走势。
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吗
毫无疑问是企业。
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房地产公司是营利性组织,明显不符合事业单位的各个要件。
1、企业单位: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企业单位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2、事业单位
英文是Public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
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聘中招考。
侄女为老人养老送终,老人房子该作为无主房产收归国有吗
谢邀!
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子很难作为无主房产被收归国有的。
老人被侄女养老送终这种情况下,说明老人应该是没有子女或者失独了,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有侄女表明老人还是有兄弟或者姐妹的。那么老人就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老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兄弟姐妹还在世,那么房子应被他们继承,他们继承后属于自有财产,那么作为侄子侄女来说就有继承权了。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老人的兄弟姐妹是否还在世,如果兄弟姐妹也离世了,那么作为这部分人的后代也就是侄子,侄女这类人是否具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虽然我国继承法里是有明确规定,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与被继承人死去的话,其直系后代是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并没有说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后代也具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但是也没有否认。同时考虑到老人是被侄女养老送终的情况下,那么其侄女继承的可能性也是相当大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老人去世前就立下遗嘱,待其死后,所有遗产都归于侄女所有的话,那么房子毫无疑问的归于侄女所有,所以国家是很难收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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