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代签、补签、倒签的,有什么法律后果(补签合同 倒签合同)

劳动合同代签,补签,倒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劳动合同代签、补签、倒签的,有什么法律后果,倒签合同的解决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先付定金再签合同合法吗
  2. 四川话倒签是什么意思
  3. 各种贷款负债过多,天天都在倒账,怎么办
  4. 劳动合同代签、补签、倒签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先付定金再签合同合法吗

法律分析:

这是合法的,先交钱后签合同不违法。

这种行为属于倒签合同,双方不存在书面合同而仅有口头合同,是存在法律风险。在先交钱再签合同的同时,你付款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这在很大意义上已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有关签合同的条律。虽然未签字,但是已实际履行且被对方接受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所以是合法的。

四川话倒签是什么意思

倒签是什么意思呢?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应当控制和避免倒签合同。

各种贷款负债过多,天天都在倒账,怎么办

各种贷款负债过的,天天都在倒账,这似乎是很多负债累累的人的常态,不止题主一人,说明题主已经负债累累,需要进行债务重组,想办法减少债务支出,否则离逾期不良已经不远了。

1.倒账的过程中产生不少的手续费与利息,这些都转化成了本金,增加债务负担。

我认识的一些负债累累的客户都是信用卡用POS机TX,每刷一次都会有0.55以上的费用,日积月累的增加,一些贷款月供还不上就选择增加新贷款来还以前贷款的月供,就是以新还旧,而且贷款取得的成本越来越高,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自己的债务负担。

2.理清贷款品种管理债务,规划债务重组

建议负债累累的债务人首先将自己的债务表格化,将金额、月供、年限、贷款方式、利率,已归还数、待归还数及时间、该借款方式的特点进行表格罗列,对自己所有的债务从金额,到月供各方面的信息做的清晰、全面的了解,方便自己规划债务重组。

3.债务重组的核心是是降低每月支出:一是月供减少;二是总的债务减少。

有很多债务人负担重是因为贷款方式选择错误,比如觉得信用卡与信用贷方便快捷,办理起来手续很简单,就直接办理了,但是他没有想到信用卡与信用贷最大的缺点是年限短、利率高,月供支出压力大,需要非常强大的现金流来支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在自己家庭(自己及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前提下,最好是做笔抵押贷款,将短期贷款转为长期贷款,减少月供与利率支出成本,以时间换债务归还的空间,相对来说就会轻松很多。

注意还款技巧节省费用。比如信用卡的周期是50天,也就是一年的周转率最好能做到7.3次,有很多人却经常周转率12次以上。假设20万的信用卡,每次成本是0.55,周转一次的费用是1100元,少周转5次就节省5500元,这个5500可以用来归还本金,同时又可以节省5500元带来的一年周转费用,债务可以在还款技巧中减少。

对于按天计息的欠款,最好的方式是以他为现金备用,将手中所有的周转钱进入还款,用的时候再取出,一方面节省利息,另一方面改变还款周期避免还款到期压力。

总之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多思考,充分使用利息低的长期负债、善于利用现金流动原理,离债务上岸没那么难。

4.最最重要的是创造收入。还债的路需要以自己最大潜能的创造收入,可以创业、可以主业+副业,收入是还债的根本。

题主已经深陷债务,不能再在债务的泥潭中打转,冷静下来做个清理,还债减债与今创造收入是根本,也有路可走,但你理清还债之路后,这种天天倒账的日子就快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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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代签、补签、倒签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附:审判指导

一、劳动合同故意让他人代签,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就不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本人能够签订劳动合同但拒绝签订,而是故意找人代签,事后又反悔,否认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情形,由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找人代签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无论其是否反悔追认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均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当然,从另一角度看,劳动者反悔后找人代签劳动合同的目的也发生了变化,变成不具有合法性,其主张二倍工资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二、注意适用二倍工资的时效

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

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一倍并非劳动报酬性质。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就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此外,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注意区分代签订、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的异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倒签的签订日期也不一定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啊,也有可能只是提前一段时间,但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呢?)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关于劳动合同代签、补签、倒签的,有什么法律后果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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