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追责问责处理办法(纪律问责规程)

中国晋宁

大家好,关于纪律追责问责处理办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执行纪检机构建议问责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服从领导管教,请问适用什么法规问责处理
  2. 监督执纪问责条例
  3. 纪律追责问责处理办法
  4. 纪检监察六个是否具体指的什么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服从领导管教,请问适用什么法规问责处理

谢谢邀请。

该问题在单位比较常见,每个单位都有一些刺头,都有令领导头疼的不安分员工。怎么办?有的单位领导处理很好,有的单位领导处理得不好,这都与领导智慧与管理能力有关。

先给建议:①题主不要把管理当作管教。②管理的基础是理,是讲道理,是思想工作。③处理人,追责问责,要谨慎。④领导要有智慧,要有格局,处理人完全解决不了问题。⑤体制内管理一个单位:提拔有志向的、积极向上的、认真干工作的,表扬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踏踏实实的,稳住不想进步的、性格刚烈的,处理违规违纪的、违法犯罪的。一、何为管教?

管教是长辈对小辈的管理教育的说法,不是领导对下属管理的说法。题主把领导对下属的管理称为管教,这是错误的,也是不合理的,这带有明显的家长式的、老大式的、霸道式的、命令式的威风习气和小作坊模式。这种领导,往往是单位的一霸手、一言堂,把单位当作自家田地,想种什么就种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看不惯谁就整理谁,完全不把其他人放在眼里,只要其他人稍有不从,就会把鸡毛当令箭,说别人不服从管教,甚至就会打击报复别人,俨然我就是单位老大,单位就是我开的,你们都是我养活的。某地级市市直一个单位一把手,在单位很霸道,脾气很臭,下属有点小错误,就无限放大,当场大声呵斥;有一次,一下属上班因为堵车开会迟到,就叫别人滚出去,下属比较委屈,就和他理论了一句,该一把手说了一句:信不信我处分你?下属委屈说:你没那个能耐!后来这事闹到市纪委,调查组来单位调查了一次,后来不了了之。因此,管教,不是呵斥,也不是说教,更不是比谁声音大。

二、如何管教?错!应该是如何管理?

管理不是说教,更不是管教?一个30岁领导,对55岁的员工可以说管教吗?那肯定不合适,一个是年龄上不合适,二个是尊重上不合适,三个是亲和上不合适。那叫什么?应该是管理。管就是服从,我说你必须听,理就是讲道理,做思想工作。管是刚性的,理是柔性的,理是管的基础和方式,没有很好的理就没有高效的管。因此,要把管和理有机结合起来。管理之前,要把道理讲在前,把大道理讲通,小道理讲透,把思想工作做得暖人暖心,把员工思想谜语解开。这才是管理的精髓。笔者现在单位一把手,人非常亲和,脾气很好,做事情公平公正,一切事情看上去都好像运筹帷幄,他最在行的就是谈心谈话,把我们这些大科员们说得服服贴贴的,有时后感觉到不听他的都不好意思,有点对不起爹娘!我们单位几个所谓的脾气不好、经常迟到早退的人,在一把手面前,都得忌惮三分。

三、如何处理人?

①明确地说:处理一个人,不是那么容易的,只要别人不违规违纪,你就不能处理他。至于说辱骂、推搡领导,这是一般性的违反治安条例,没有违法犯罪。至于说威胁、恐吓,那就要看在什么场合上说的、在什么时候说的、说了什么威胁恐吓的话,如果是和领导吵架时说的,这根本是气话、吵架的话,警察根本就不会管。可以判断,你领导是不是也在威胁说:信不信我处分你、开除你啊?然后别人就同时说:处分我,除非你不想活命了?这样场合说的话,能作为证据吗?显然不能作为证据。

②那么怎样才能处理一个人?一个是,要违规违纪,比如犯政治错误,发表不正当言论,违规选人用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党员六个月以上不交党费,等。二个是,违法犯罪,比如杀人,抢劫,偷盗,赌博,危险驾驶,贪污受贿,等。只有满足上面两个条件之一,才能首先进行党纪处分,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③至于说,怎样才能问责处理?一个是,直接主办人工作失职,工作不能完成,或者没有达到相应成效,完成较大影响,主办人有工作失职责任,应当追责问责。二个是,下属工作失职,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应当追责问责。意思是说,问责别人,首先要有工作失职证据,另外也要追责直接领导,领导也有连带责任。还有,工作成效这事,很难界定,怎么界定工作成效不好,怎么界定造成重大影响?别人也可以说,该项工作已经完全超乎他的工作能力,况且他及时向领导反应过。此时,是不能追责问责别人的。否则,闹到上级那儿,上级还会说:该单位领导没有能力,统筹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

④至于说,别人民主生活会测评年年倒数第一。年年倒数第一怎么了,没有那个规定说,民主生活会测评倒数第一就要受到处分,体制内没有末位淘汰一说。

⑤至于说,两年不合格就得开除。至今为止,估计全国发生不合格开除的事,5起都没有。至少,在我们省没有发生过,笔者向中部几个兄弟省也打听过,都没有发生过。不合格开除这事,程序太复杂,证明材料太复杂,影响也比较大,各级都比较谨慎。还有重要的一个就是,体制内就是铁饭碗,你把人家饭碗砸了,别人会不会抱负你,会不会和你拼命啊,会不会整天收集你的证据啊?等等。一个单位,发生了些事事,这个单位领导90%是干不下去的,大概率是要被调整的,甚至影响个人政治前途。某市直单位,一快退休的主任科员和分管领导发生激励的肢体冲突,一连发生好几次,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副主任科员还是副主任科员,分管领导还是分管领导,只是大家撕破了脸。

综上,在体制内,①题主不要把管理当作管教。②管理的基础是理,是讲道理,是思想工作。③处理人,追责问责,要谨慎。④领导要有智慧,要有格局,处理人完全解决不了问题。⑤体制内管理一个单位:提拔有志向的、积极向上的、认真干工作的,表扬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踏踏实实的,稳住不想进步的、性格刚烈的,处理违规违纪的、违法犯罪的。

监督执纪问责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执纪问责主体

监督执纪问责由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履行。

二、问责对象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院行政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三)院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四)各党总支、支部及全体党员。

(五)院属三产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问责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以纪、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惩结合、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加强监督执纪是本职、疏于监督执纪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执纪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四、问责重点

(一)对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二)对院党委、院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对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三)对财经纪律,特别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执纪。

(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选用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六)对学生奖助贷、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七)对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八)对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九)对党组织的组织发展、党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对学院工程、物资等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一)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执纪。

(十二)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三)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执纪的内容。

纪律追责问责处理办法

关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深化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按照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职能定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纪委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实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派出(驻)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对一般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第六条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监督考核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的;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乏大局意识,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造成工作贻误的;

(三)发现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四)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频发多发,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出后,仍不抓不管的;

(五)所管辖地区(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且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

(六)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

(七)不认真落实“三转”要求,直接参与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或对执法监督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再监督”不力的;

(八)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九)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襄阳市纪检监察机构派出(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乏协调配合或敷衍塞责,造成工作贻误的;

(三)所联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但不制止、不纠正、不上报,不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所联系(驻在)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的;

(五)对所联系(驻在)单位监督滞后,未及时发现廉政风险隐患,导致问题多次发生或酿成大错的;

(六)未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存在越位现象,影响正常执纪监督工作开展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八)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故意拖延、相互推诿,存在庸懒散软现象,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务接待制度的;

(四)未按照信访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办法,擅自处置信访举报线索,私自扣压、销毁或存放信访件,或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五)对信访件反映的重大问题不予及时筛选登记,该办理不办理,该转办不转办,该督办不督办的;

(六)对上访群众谩骂敷衍、态度恶劣,或对署实名举报不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七)受理案件线索后,无正当理由,压案不查,选择性办案,或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

(八)案件调查中,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或帮助涉案人规避调查,办“人情案”的;

(九)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不报告、不处理,或谎报、虚报案件事实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调查案情,私自收缴、暂扣被调查人财物,或借办案之机,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依照有关规定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或在追缴、清退违纪违规款物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案件主要违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

(十三)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致使问题再次发生的;

(十五)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六)治庸问责、纠风治乱等明察暗访活动中,跑风漏气,向暗访对象通风报信,或擅自篡改检查结果的;

(十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评议、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核等专项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测评结果的;

(十八)专项清理和检查中故意漏项,或降低工作标准,导致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凡出现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列方式实施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实施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存在问责情形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问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问责实施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群众举报和上访反映,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二)在各项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问题,应当问责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十九条问责实施程序

(一)受理。问责实施机关授权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有关线索。

(二)调查。经问责实施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对调查属实的,启动问责程序;对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对当事机关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三)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六个是否具体指的什么

1、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是否有一套研发体系,包括人员设备管理的制度等;

3、是否有比较好的研发成果或研发专利,或国家机关颁发的奖励;

4、有没有形成相对竞争力,在行业里是否有地位,也就是要行业里的优质企业;

5、是否具备将经营成果转化为持续经营的条件,光有研发成果不行,还要有基本的厂房、设施等;

6、是否符合国家的重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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